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2009-07-13T05:06:08.503+08:00林哲健律師部落格執業之後,發現常有當事人問了一些本來我以為是常識的問題,而電視新聞卻又常常誤導社會大眾,所以在工作之餘,我希望能寫一些文章,對特定的問題做討論,使有這方面疑問的朋友能夠釋疑。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Blogger45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41787786529957236452009-05-27T15:06:00.003+08:002009-05-27T15:10:06.129+08:00繼承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第一節 效力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79957625308551292922009-04-28T17:06:00.005+08:002009-04-28T17:33:15.575+08:00打破勸合不勸離之傳統思維,法院可調解離婚法院調解成立 離婚即生效 4月14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法案自由時報新聞〔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行政執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兵役法等多項法律修正案,未來離婚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簡化離婚程序;民眾欠稅未達十萬元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家暴受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放寬為年滿二十歲以上,不再以獨力扶養子女為限;因戰訓或因公殞命的現役軍人遺族,可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由退輔會照顧。簡化離婚程序的「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提案的立委黃淑英說明,由於國內尚無調解離婚制度,民眾即便經法院調解離婚,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才算完成法定程序,不只擾民,也浪費司法資源。修法後對調解離婚案件,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眾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49792702303646926782009-04-03T10:41:00.007+08:002009-04-28T17:54:42.510+08:00一般寵物法律問題上個月因為接受警廣法律單元,所以好不容易抽出一點時間,上網看了一下一般民眾最常在網路上問的問題,整理後簡答如下,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問1: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答1:寵物是物而非人,是動產,飼主對於寵物的權利是財產權。不過這個財產因為是活生生的動物,所以有動物保護法保護它。問2:是不是所有的動物都受動物保護法保護?答2: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對動物之定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換句話說,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以狗、貓及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為限。而那些不是人養的野生動物,則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保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條)。問3:有人出國沒空照顧寵物,如果想幫忙照顧別人的狗貓來賺錢,可以嗎?答3: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46350809954707042182008-12-16T22:49:00.004+08:002008-12-16T23:02:11.177+08:00北院認扁無逃亡之虞 不以重罪羈押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12/16 04:34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十三日清晨釋放陳水扁的決定,引發各方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公布前總統陳水扁無保釋放完整版裁定書。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雖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但特偵組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有什麼事證,可證明扁有逃亡、串證的事由。而且,以重罪羈押,必須要有逃亡之虞為前提,陳水扁有國安隨扈全天候「跟隨」,當無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羈押回籠」條件方式,可保證未來審判順利進行。合議庭對陳水扁下達的「羈押回籠」條件有兩項,一是限制住居所在目前的北市信義路五段「寶徠花園」大廈住處;二是「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不到庭」,如果有違反限制住居、不按時出庭,或挾群眾為重等情形,就會依刑訴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理由,再執行羈押。承審扁案的北院刑三庭,昨日公布裁定書,裁定理由指出,根據檢察官起訴事證,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8588105858237360502008-10-23T11:55:00.007+08:002008-10-29T00:26:03.022+08:00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三)承續上篇,車禍之民事責任簡述如下:五、民事責任(一)訴訟程序之選擇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優點:A、直接起訴時,原告必須自行繳納裁判費,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則不須要繳納裁判費,故若求償金額高時,應考慮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B、在審理刑事訴訟部分時,因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故必須蒐集相關證據。此等證據資料均調閱刑庭卷宗即可,當事人自己不必再自行蒐集相關證據,可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以及舉證之困難,對於一般不懂法律之當事人而言,較為有利。(2)缺點: A、須等待刑事偵查程序終結,更長之時間可能使惡劣不負責任之加害人有機會脫產。 B、刑事訴訟判決無罪,當事人若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判,則民事訴訟部分亦會被駁回。 C、附帶民事訴訟若未移送民事庭,想要上訴的話,須附帶於刑事訴訟。2、民事訴訟:(1)優點: A、直接行保全程序以假扣押之方法防止脫產。 B、不必等待程序時間,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76314466520240174802008-09-26T09:09:00.006+08:002008-09-26T09:37:13.876+08:00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二)在前篇談到了肇事後應該保全證據的問題,而保全證據後接踵而來就是肇事的民刑事責任,本篇將進一步說明車禍之後若造成人員傷亡,將會觸犯何等法律及其應注意之事項。四、刑事責任(一)相關法條: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公訴)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公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84 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284 條第2項(業務上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4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469425653871845532008-08-21T23:11:00.006+08:002008-08-21T23:55:04.458+08:00車禍事件應如何處理(一)一般人難得會有傷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機會,但只要遇到車禍,卻免不了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並帶來後續一連串的難題無法處理。我執業以來民眾諮詢此類案件屢見不鮮,以下分數篇文章簡述車禍應如何處理。一、肇事後現場保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車禍後第一件事就是保持現場並蒐證。現場蒐證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全車禍現場相關的一切跡證。經由證據保全,以後可以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模擬肇事全部的過程,以避免肇事責任不清。二、應保全的內容:(一)現場概況:拍照時,應以遠景先將四周影像攝入(如四周設施、紅綠燈、標線、道路位置及其他可能影響行車之物),再將肇事車輛全貌、車號整體拍下。(二)證人: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不要一開始就叫證人留下來做筆錄,不然通常會沒人願意留下聯絡資料)!於警局製作筆錄時,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這個時候再把證人的資料給警察)。 (三)車輛終止位置:車禍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4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33446553722972150892008-07-28T23:39:00.006+08:002008-08-13T23:53:44.827+08:00最近親屬會議應如何紀錄?在家事案件中,常須開最近親屬會議,許多當事人不知道應該如何做會議記錄,而到事務所詢問。下面簡單地介紹一下親屬會議該如何記錄。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1.開會日期2.開會地點3.組成會議之最近親屬5人之姓名(須附戶籍謄本)4.出席親屬姓名(須3人以上出席)5.主席及紀錄之姓名6.討論事項7.決議內容(議題之通過須出席親屬過半數同意)8.出席親屬簽章。(實務上為了證明為真正,須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1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8859524285534780662008-06-24T11:43:00.001+08:002008-06-24T11:48:21.119+08:00網路交友 10大陷阱報你知更新日期:2008/06/24 09:32 【中國時報 陳大任台北報導】  2007年因為網路交友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平均一天就有1.5件,其中有六成受害者是12到18歲的族群。 兒少網路安全問題日趨嚴重,統計顯示,2007年因為網路交友遭網友性侵害案件為578件,平均一天就有1.5件,比2006年的444件更多,其中有六成受害者是12到18歲的族群。涉世未深的孩子,因為好奇,在網上交友反而陷入不可知的風險,讓人擔心。 拐騙加利誘 網友加害嚴重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廖有錄對網路交友加害人的行為進行分析,從拐騙、搏取同情或是物質利誘等各種手段,歸納出十大網路交友風險: 1 單刀直入:加害人以主動透露連絡方式以解除網友心防。 2 故作姿態:以欲擒故縱姿態使對方誤認其與一般人不同,或較為特別,而有興趣與其交往。 3 風雅名士:男方以才子自居,搏得女方的青睞。 4 出遊徵伴:網友拋出集體出遊的啟事,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1027523581971391362008-06-22T19:45:00.005+08:002008-06-24T11:47:11.693+08:00網路假緩交真詐騙(一)問題發生:2008年5月4日之前,我在PC Home網路交友認識一名自稱是某科技大學的女學生,名字叫小芳。後來對方與我相約在5月4日的時候在台南縣某火車站見面(其實是她說她是學生,缺錢援交,後來我因好奇而答應,原來認為她可能是詐騙集團或女警,後來間接被她說服,以為真的是學生,詳情請看交談過程。) 在5月4日當日下午14時快接近15時的時候,我到了台南縣某火車站不久,小芳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警察抓很嚴格,她怕我是便衣刑警並且怕我會給她假炒票再趁機逮補她,所以她會叫她朋友打電話給我,要我按小芳的朋友指示進示ATM軍警辨識系統,以確認我是不是軍人或警察。 不久,下午15時初左右,一名自稱小芳朋友的女子打電話給我,該名女子自稱是某某模特兒經紀公司的會計人員,並向我說她所屬公司的老闆透過立委在金融機構花費150萬元建立地下的「軍警辨識系統」,透過操作ATM,依她所指示的帳號與密碼,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948868888326789792008-06-19T02:04:00.003+08:002008-06-19T09:05:00.712+08:00一個成熟的公民,理應珍惜社會資源我這個法律部落格說不上是什麼非常好的部落格,只是希望能在有空的時候,以自己真實的經驗予需要的人分享。而又因為有感於或許有人遇到法律問題,卻又不知要到哪裡尋求協助,所以我也不管是不是有不肖之人會一直寄垃圾郵件到我的電子信箱,還是公布了我私人的信箱給有需要諮詢之人。但總是會有人一定要濫用這一切!我必須說,如果你是法律系的學生,那請你先自己去看書找答案,不要每天都用E-mail來問教科書裡面的東西;如果你是專門包攬訴訟從中抽傭金的司法黃牛,那你也要有點職業道德,至少去進修一下!每天不是你親戚出事就是你朋友出事,難道就真的不會有因果業力沾身嗎?一個成熟的公民,理應珍惜社會資源。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74795249088402021152008-06-18T09:51:00.002+08:002008-06-18T09:53:22.372+08:00丈夫欠債,妻還不還?一、 案例事實小芳是一位普通上班族,在一次偶然中認識了阿雄,兩人迅速相戀、結婚,婚後小芳才發現,阿雄揮霍成性,每月薪水皆是左手進、右手出,一、兩個星期就花用完畢,復又辦理數張信用卡消費,小芳為了家庭和諧,也期待阿雄有一天會浪子回頭,便默默忍受,但是眼看阿雄所欠的債務越來越多,小芳很擔心自己婚後辛苦節儉儲蓄的財產會被用來清償阿雄所欠之債務,小芳的擔心是否會成真呢?二、 解析1.夫妻法定財產制乃是以分別財產為基礎,輔以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婚後有償所得之財產得平均分配之制度:原則上不管阿雄欠多少錢,只要是小芳名下的財產都不會用來清償阿雄之債務,然而因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就婚後有償所得有平均分配之規定,是以小芳之財產中有部分在法律上潛在的屬於阿雄所有。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7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6627463848833380842008-06-16T21:16:00.003+08:002008-06-16T21:17:47.751+08:00借款給別人是否可以改簽保管條?林律師您好:對不起,請問您──有人跟我借錢,金額6-7萬,我想不用跟他收利息了,可是希望他在三年內還我。到底應該寫『借據』,還是應該寫『保管條』,還是直接寫契約,對我比較有保障呢? 要注意哪些以避免日後的麻煩? 對不起,煩您回答,真的很謝謝您!!====================================答覆:不管是以借據的方式形成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或是以保管條的方式形成委任之法律關係,均為契約。 以借據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必須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以委任保管之方式,對方將來若不返還,除了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委任保管之款項外,尚可能得提起侵占及背信罪之告訴。 不過要告對方侵占及背信罪也不是你想像中的那麼容易的,畢竟你們之間真正的法律關係是借款,而在刑事審判上,不是你拿出一個保管條就足以認定對方有罪的。如果最後被證明其實是借貸關係,而你竟然告對方侵占背信,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4601899291844243482008-06-13T10:00:00.009+08:002008-09-26T09:42:16.270+08:00留言版辱罵女友劈腿 研究生與網友遭起訴日期:2008/06/12 14:3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田姓研究生因不滿女友劈腿與另一位苗姓研究生交往,甚至還因此懷孕,於是在PTT留言版PO下情緒性字眼洩憤,並引起多名網友聲援,大家以禽獸、狗男女等字眼辱罵女子及苗姓研究生,檢察官依誹謗罪嫌將田男與14名網友起訴。田生是在去年12月3日深夜,到PTT留言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發文,指女友劈腿苗男,兩人並生下孩子,並以「姦夫苗先生」、「資研所的姦夫」等字眼辱罵對方。田生的發文引起眾多網友瀏覽並有21名網友聲援,大家紛以狗男女、姦夫淫婦、禽獸等不堪言語在網上大肆撻伐苗生與女子,苗生得知後憤而提出告訴。檢察官依線查出網友真實身分,其中6名網友向苗生道歉被撤銷告訴,最後將田生與14名網友依誹謗及公然污辱罪嫌起訴,被起訴的多是大學生或研究生,其中一名網友為未成年,被送往少年法庭。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表示,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2663612384589848712008-05-21T00:05:00.004+08:002008-05-21T00:24:24.162+08:00我買了號稱可以豐胸瘦身的產品,但用了幾個月後卻毫無起色,我可以告廠商詐欺嘛?這類相關案件都是利用女性愛美的天性,透過廣告宣稱可在短時間內達到瘦身或豐胸等效用,而若事實上這些產品並不俱備這些宣稱的效用,則廠商就是傳遞了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有效,而花錢購入,這些廠商已經構成了詐欺罪。而除此之外,廠商的不實廣告也同時涉及了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的問題,所以受害的消費者除了可以控告廠商詐欺之外,也可以利用消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若因此受有損害者,也可以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業者做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分時,請求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提醒消費者,如果真的有一種方法可以短時間豐胸,那怎麼還會有隆乳手術呢?如果真的有一種藥可以快速瘦身,那怎麼還會有肥胖的人呢?如果真的有這些神奇的食品或方法,那它早就被全世界的人採用了,不可能只在台灣的電視廣告上才看得到,尤其是在第四台的廣告更是如此!這些產品如果真的有如此神奇的效果,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6670252114305086532008-05-19T12:21:00.002+08:002008-05-19T12:24:58.312+08:00聽信道士之言,本以為給錢就可以消災解厄治百病,殊料不僅病沒好,運勢也每況愈下,這樣我可以告道士詐欺嘛?因為宗教是屬於精神上的活動,難以驗證真偽,所以宗教詐欺大部分難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原則上,傳統為人所接受的宗教宗旨是勸人向善,以淨化人心、淨化社會為目的,並提供信徒心靈上寄託的精神活動。因為台灣人大部分信仰民間信仰,每當遇到身體不適或運勢不順之時,有許多之人往往傾向尋求宗教超自然力量的協助,而非在宗教上尋求心靈上的安定,這讓許多不肖之徒有機可乘,常常假借宗教之名,謊稱自己有神力可以助人消災解厄,騙取信徒的血汗錢。而關於宗教廟宇間常有的功德金,此是出於民眾的善心主動捐獻,所以自然沒有詐欺的問題存在。但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毫無神力,卻仍聲稱自己可以消災解厄治百病,利用信徒於病中或生活不順利等不安的情緒,而假藉宗教之名加以煽動,使民眾產生恐懼,進而無法為理性判斷是否為真的宗教活動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則應認其已經觸犯詐欺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26號 判決摘要】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9435529646434435092008-05-16T17:26:00.003+08:002008-05-16T17:30:50.902+08:00他騙我他單身,但跟他交往之後才知道他明明已經結婚了,我可以告他詐欺嗎?刑法詐欺罪主要的保護的是人們財產不受不肖之徒以不正當的方法騙取而減少,所以感情上的欺騙,既然沒有造成財產的損失,所以並不能因為感情中的花言巧語,而主張對方有刑法上詐欺罪,至多只能說是道德上有罪。但現今很多利用感情詐取金錢的案例,例如有假稱要結婚,使人疏於防備,而交付金錢甚或甘心為其揹負債務(保證債務);有謊稱自己家中有變故,需要金錢周轉,而要求男/女朋友資助,等拿到錢之後卻又一走了之。上述情形常常使得有情人落得人財兩失,這些都是利用當事人信任伴侶的心態,使人誤以為找到幸福的歸宿而失去防備,進而為錯誤的財產處分,這種種行徑都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但須注意的是,這種案例通常是用借錢的名義來行騙(而且因為是伴侶,所以也沒立借據),如前所述,除非能證明他自一開始就不打算要還錢,否則往往就只能用民法來解決。 也有利用美色吸引單身男性拿出金錢投資的案例,像以前喧騰一時的蘋果星球詐欺案,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4518688325336020632008-05-15T10:02:00.004+08:002008-05-15T10:12:48.776+08:00買到有瑕疵的房屋,能不能主張屋主或仲介業者詐欺?民法對於這類問題有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民法§354),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出賣人必須對所出賣的東西保證沒有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倘若有瑕疵,則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給付價金,甚或是請求損害賠償。而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是否可以主張屋主跟仲介業者有詐欺,則應依不同之情形判斷之:一般而言,假若看屋時,買受人有針對該瑕疵加以詢問,但屋主或仲介業者卻說沒問題沒瑕疵,這樣子屋主或仲介業者應有隱瞞此事以使交易完成而獲得利益的想法,進而告以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使買受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這樣屋主或仲介業者就犯有詐欺罪。假若屋主或房仲業者只是單純的不告知,且該瑕疵屬於較小之瑕疵,比方說漏水等,屋主或房仲業者不為告知,僅是違反了契約的告知義務而出售有瑕疵的房屋,則此時應該屬於上述之民法瑕疵擔保的問題,而可以依照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甚或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的是,若是明知房屋有重大瑕疵,例如: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1561712686015329422008-05-14T08:53:00.003+08:002008-05-14T08:57:23.612+08:00明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卻還是繼續跟別人借錢,算不算是詐欺?刑法是一種透過公權力介入人民生活而達到規範目的的方式,這種公權力的強制介入對人民的權利多少會產生侵害,所以刑法有謙抑性,也就是說刑法必須是最後的手段,在沒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的情況下才會發動刑法。而民法則是一種規範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在民法的架構下,必須遵循私法自治原則,也就是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準的原則,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等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國家公權力並不會介入私人之間。而這裡提到的關於借錢不還的問題,原則上,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應認為是屬於民法規範,而可以透過民法債務不履行等相關規定解決。至於明知道自己無償還能力卻還是借錢,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這裡必須證明借錢的人,於借錢的時候,已經有絕對不還的打算,而仍然決定去借錢。像是之前的亞歷山大健身中心,明知道自己不會繼續經營,仍隱瞞實情而繼續吸收會員收取會費,即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可能性。如果是基於借錢周轉,總有一天會還的打算,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1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61033162001565674232008-05-13T19:05:00.002+08:002008-05-14T08:57:53.977+08:00將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詎料竟被詐騙集團做為犯案用途,有罪嗎?實務上法院的判決認為,一般人常識上應該都知道把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可能會被作為詐騙之用,因此一般人應該不會冒著帳戶裡的錢被別人冒名使用的風險,而將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可信賴之親友以外之人使用,換言之,法院認為,縱然不確定取得自己帳戶資料的人會去詐騙,但事實上把帳戶資料交給不熟識之人時,自己就應該知道帳戶有可能會被當做詐騙戶頭使用,所以至少應該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如果有存款簿被偷被騙走的情況,一定要馬上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的第二聯,否則一旦被不法之徒盜用,事後在法院很難解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2號判決要旨】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如銀行、郵局等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及換摺之方式,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4663138470594736562008-05-12T00:09:00.004+08:002008-05-15T10:20:53.207+08:00怎麼樣算是犯詐欺罪?因為6月13日要上警察廣播電台的法律單元,向聽眾解說什麼是詐欺罪,所以我將準備好的講義先登在部落格上,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參考。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1.行為人使用詐術: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4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4320132189115252462008-03-22T02:55:00.004+08:002008-03-22T03:13:51.486+08:00到TVBS電視台參加抽獎活動見證這次因為朋友請託,到TVBS電視台做飲料商抽獎活動的見證律師。過程相當有趣,讓我了解了電視節目是怎麼錄影的。總體來說,我的工作是相當單純的,就站在一旁看抽獎是否公平。厲害的當然是主持人,在限定的時間內,他們必須發揮口才,讓整個節目順暢且不冷場。第一次抽獎活動的主持人是小鐘,而第二次是王怡仁。他們私底下也是非常有趣的人。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1294836324915784372008-01-22T17:10:00.002+08:002008-03-22T02:54:06.363+08:00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台灣因為經濟衰退,使得許多的弱勢民眾更難找工作或是雖然有工作但卻難以平衡收支。在缺乏資金的情形下,有許多弱勢者向銀行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救急,卻因循環利息和以卡養卡,使債務如同滾雪球般,愈來愈多。民國95年卡債族成為台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個人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的努力下,立法院終於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此條例並將於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此條例通過不單單是能幫助弱勢者在經濟上重新站起來,對於銀行而言也能使其在授信上更為謹慎。以下我從參加過的相關座談會中抽取常見的民眾法律諮詢及討論問題,希望能對有這方面疑問的朋友有所幫助。Q1:誰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A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Q2:什麼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A2: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Q3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4570940806481937292008-01-03T00:44:00.000+08:002008-01-22T17:23:06.954+08:00心痛的感覺要怎麼說---理性分手實例一:甲男子因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前往女方家持槍押著60歲的爸爸,用膠帶蒙眼並且用和繩子綁住頭部,逼迫前女友出面談判,警方攻堅救出人質。警方在嫌犯身上搜出40多發子彈以及兩把槍枝,甲男子因為不滿前女友要分手,去年11月涉嫌狂發簡訊恐嚇,被警方移送,他心生不滿,跨年夜前往前女友住處,押著女友60歲的父親逼迫女子出面談判,警方攻堅順利救出人質並逮捕嫌犯。實例二:乙男與女友交往數月,女方因個性未合,遂要求與乙男分手,乙男拒絕並恐嚇女友:「若要分手,必殺妳全家!」更委託徵信社跟監女友。乙男為避免女友脫離其掌握,每天早晨上班及晚上下班皆強迫女友搭乘其汽車,假日周末更要求女友一定要與他一同出遊。實例三:丙男追求丁女已數月之久,丁女不為所動。丙男於是二三天就寫信給丁女,並跟縱丁女出外之行縱。丁女對此恐懼萬分,卻不知如何是好......以下列出一般常見男女朋友非理性分手時可能觸犯之法條:刑法第302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0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36222595287208955652007-12-19T14:00:00.000+08:002007-12-19T14:01:29.004+08:00老師有權搜書包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7/12/18 04:09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linshuhui@so-net.net.tw2